2001年12月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令第122号发市《重庆市无公害蔬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办法》指出,无公害蔬菜是指未受到农药、硝酸盐、重金属等有害物质污染,其含量(残留量)符合国家或地方标准的蔬菜。生产、经营蔬菜应做到安全,卫生,符合无公害蔬菜的要求。
《办法》规定,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无公害蔬菜标准对蔬菜实行监测,并可在蔬菜市场设置无公害蔬菜检测点。也可委托农业环境和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对蔬菜实施监测。经检测不符合无公害蔬菜标准的蔬菜,禁止贩运和销售。
《办法》指出,蔬菜生产者、经营者和蔬菜基地可以申请无公害蔬菜认证,经认证的可以使用无公害蔬菜专用标识。无公害蔬菜的认证条件、认证程序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负责组织实施。未经认证,不得使用无公害蔬菜专用标识。
《办法》还要求蔬菜基地建设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达到无公害蔬菜产地环境技术条件的,不得作为蔬菜基地。
《办法》强调,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推广无公害蔬菜生产技术规范和有机肥料、生物农药等无公害蔬菜生产先进实用技术,加强对无公害蔬菜生产的技术指导服务。并明确禁止在蔬菜生产中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包括甲胺磷、水胺硫磷、氧化乐果、三氯杀螨醇、呋喃丹(克百威)、增效甲胺磷、甲基对硫磷(甲基一六○五),甲基异柳磷、喹硫磷、久效磷,磷胺、地虫磷(大风雷)、速扑杀、灭多威(万灵)、涕灭威、普特丹、杀虫脒、铁灭克,杀虫威、溃疡净及其他高毒、高残留农药。并要求商品菜地实行蔬菜与其他农作物轮作的,在其他农作物生产季节也不得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办法》还禁止在蔬菜生产中使用未依法登记的肥料、农药;禁止使用不符合农灌水标准的污水灌溉蔬菜基地;禁止在蔬菜贮藏、加工、包装、运输、销售过程中,使用对人体有毒副作用的催熟、防腐、增白、染色的药物或激素类物质。
《办法》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况和情节,按规定分别处以20元以上5 000元以下罚款;或责令改正、没收并销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