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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北省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列入征地成本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12-11    资讯整理:爱农网    
    导读

      12月10日上午,湖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保障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权益新闻发布会。湖北省人社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

      12月10日上午,湖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保障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权益”新闻发布会。湖北省人社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和省农业厅联合出台政策措施,建立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制度,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湖北省共有年满16周岁、人均占有耕地0.3亩以下的被征地农民约200万人。此次五部门联合出台《关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指导意见》,要求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确保其基本生活有改善、长远生计有保障。《意见》明确,建立养老保险补偿机制,按照“谁征地谁负责”的原则,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征地农民给予一次性养老保险补偿,其标准不低于被征地时所在市、州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3倍,达全国中上水平。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偿资金列入征地成本,由当地政府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中优先足额安排,不得减免。补偿资金不落实的项目,征地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征地。
     
    (文/爱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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