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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破获特大非法经营种子案 涉案玉米种子超过100万吨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6-07-11    资讯整理:爱农网    
    导读

    近日,辽宁省海城市警方破获一起特大非法经营种子案。4名犯罪嫌疑人为牟取暴利,伪造经营许可证,成立假种子公司。向市场大量销售伪劣玉米种子达100余

    近日,辽宁省海城市警方破获一起特大非法经营种子案。4名犯罪嫌疑人为牟取暴利,伪造经营许可证,成立假种子公司。向市场大量销售伪劣玉米种子达100余吨,涉案价值超过200万元。

    利用自己积累20余年的庞大种子销售网络,伪造经营许可证,成立假种子公司,从外地购进伪劣散装玉米种子,然后进行“自主包装”,贴上假商标、假厂址,摇身一变成了“良种”。

    近日,辽宁省海城市警方破获一起特大非法经营种子案,4名犯罪嫌疑人为牟取暴利,向市场大量销售伪劣玉米种子达100余吨,涉案价值超过200万元。

    10吨种子出货前收网

    去年11月21日,海城警方接到群众举报称,海城市岔沟镇李某有非法销售玉米种子的嫌疑。“李某的进货、销售渠道很广泛,很多环节都有问题,如果非法经营,案值巨大,大队立即抽调精干警力组成专案组秘密侦查。”海城市公安局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副大队长王恩赞介绍说。

    专案组先从外围入手,对李某的银行资金流水进行调取,发现李某与山西、内蒙古、安徽、黑龙江等地的银行账户资金往来频繁,且金额巨大。

    在李某经营的农资商店附近蹲守的民警发现,总有拉种子的车辆往来,拉的都是玉米种子。经过月余侦查,警方还跟踪获取到李某存放种子的仓库地点,进出仓库的都是大卡车,一拉就是十几吨。

    同时,警方对李某经营种子销售的资质进行了调查,发现李某经营的“鑫丰种业公司”根本没有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是假公司。李某有重大非法经营销售玉米种子的嫌疑。

    同年12月22日20时许,正在李某仓库附近蹲守的民警发现,一辆大卡车进入李某库房装货,货品全是包装好的种子。

    “这批种子肯定是要销往外地的,如果不堵截,一旦运到外地,肯定会给农户带来损失。”王恩赞说,当时因为一直没有锁定李某的行踪,所以警方一直没有采取收网行动,但面对即将运出的种子,再等,损失不可估量。

    “行动。”王恩赞请示上级领导后,下达了出击指令。

    警方当场查获已经包装成袋的伪劣种子10吨,在库房里还查获3万个包装袋。不出王恩赞所料,李某果然不在。当李某的妻子拿出所谓的“经营许可”后,从事多年打假工作的王恩赞一眼便看出,这些手续都是伪造的。

    成立假公司黑市购种

    案发后,李某逃之夭夭,今年1月22日7时许,李某从外地偷偷潜回家中正准备吃早饭,被蹲守的民警抓获。

    据李某交代,3年来,他多次从内蒙古、河北、安徽等地的黑市购进6类散装的伪劣玉米种子百余吨,自己印制种子外包装,冠以“鑫丰种业公司”的名头,在无任何合法经营种子资质的情况下,向山西、黑龙江、辽宁等地大量销售,涉案价值超过200万元。李某还供述出协助其购买、销售种子的同案人员、上下线人员。

    目前,警方已将3名同案人员抓获归案,对李某的上线、种子来源地的涉案人员作进一步调查。

    王恩赞介绍,犯罪嫌疑人李某从事种子经营销售20余年。在“鑫丰种业公司”成立之初,李某在正规种子销售公司工作过,可以说李某对种子经营销售很有经验,而他最大的“资本”就是20多年积攒下来的销售网络。

    “在接到李某涉嫌非法经营种子之前,他就一次性往山西卖过40吨伪劣玉米种子,除了我们当场查扣的10吨,还有50余吨种子都被他庞大的销售网络给‘零散消化’了。”王恩赞手里有个销售账本,几十页、密密麻麻记录的都是销售渠道,这也成了警方的铁证。

    利润翻倍致铤而走险

    据警方介绍,正规经营种子销售不仅需要和提供种子的农民签订长期合同,还需育苗、培植等一系列繁杂过程,相关经营手续也需多部门审批,最主要的是,成立种子销售公司需3000万元注册资金,这些李某都没有。

    此案中,李某从外地购进的伪劣玉米种子一斤为4.8元,经过“包装”后价格翻了一倍,达到9元至10元一斤,这个价格比正规种子商店销售的玉米种子略低一些。

    面对暴利,李某明知道自己没有种子经营的资质仍铤而走险这种侥幸心理完全建立在其庞大的销售网络基础上。

    此案中,警方介绍的种子经营资质审核可谓“复杂”,对此,辽宁律师刘晓松认为,手续及资质审核的“复杂”正是政府对保障农民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体现,可以最大程度让种子经营活动更加规范,让农民有更大的保障,但手续的“复杂”也让一些经营者为了暴利铤而走险违了法,这就需要有关部门加大相关法律的宣传力度,严把经营销售关。

    “越是多发的非法经营案件,越是折射出此种商品和服务供求不平衡。”辽宁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所长张思宁教授称,一方面,在严格的资质要求和标准下,对于基础条件较好、社会危害性没有达到犯罪程度的“无意违法”非法经营点,可以在接受处罚和取缔后,吸收一部分,在主管部门和销售部门以及银行等部门的监管和帮助下,设立成便民的合法经营点。另一方面,相关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可以采取定期上门服务,或者接受网络、电话预定等方式提升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的便利性。
     
    (文/爱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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