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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口水煮混合蔬菜检验规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06-06-13    资讯整理:农业供求网    
    导读

    前言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

       前    言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允光。

     
    出口水煮混合蔬菜检验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出口水煮混合蔬菜的术语和定义、抽样、检验、检验结果的判定、不合格的处置及检验结果有效期。
    本标准适用于经整理加工后的出口水煮混合蔬菜的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的测定方法
    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方法
    GB/T 10468  水果和蔬菜产品的pH值的测定方法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水煮混合蔬菜
    由以水煮笋、胡萝卜、莲藕、牛蒡、魔芋、刀豆等蔬菜作为组分,以一定品种和一定量配比混合后装袋、封口、杀菌等工艺加工而成。
    3.2
    内源性杂质
    指水煮笋、胡萝卜、莲藕、牛蒡、魔芋、刀豆等蔬菜所特有的植物残体。
    3.3
    外源性杂质
    3.3.1
    有害杂质
    指各种有害或涉及安全卫生的一切外来杂质。
    3.3.2
    一般杂质
    指除各种有害或涉及安全卫生以外的一切外来杂质。

    4  抽样
    4.1  检验批
    以同品名、同包装、同一报检批的产品为一检验批。
    4.2  抽样方法
    按报检单所列内容与货物核对相符后,在堆垛的上中下各部位随机抽取样品。
    4.3  抽样数
    每批最多不应超过2000件,超过2000件按2000件计,或2000件以下分成小批再取样。取样件数见表1。

    表1  抽样数

     
    (文/农业供求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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